2024年8月,贵州省凯里市农业农村局接到黔东南州农业农村局移交的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未备案种子的问题线索。经查,当事人网络店铺后台销售台账记录中,共有20个水稻和玉米品种均未按规定备案,其中“隆LY”“晶LZ”两个水稻品种共销售35包,销售金额1503.69元,其余18个品种为了引流挂链接,在顾客下单后客服与顾客协商退款,或以其他品种的种子代替,没有实际销售。
2024年9月12日,凯里市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网络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系初次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参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9)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解析
该案为网络销售未备案种子的典型案例。一是准确认定违法行为。该案中,当事人销售记录共记载了20个未备案的水稻和玉米品种,执法机关根据链接截图、销售台账等证据材料,严格核查交易的真实性,最终认定18个品种为引流挂链接品种,没有发货销售的事实,以实际销售的品种确定货值金额,认定方法严谨,执法程序规范。二是规范网络销售行为。该案中对网络销售未备案种子行为的查处,为规范网络种子销售行为提供了范例,促使监管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网络种子销售的监管执法力度,确保网络种子销售市场的规范有序。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