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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击网络售种违法行为

2025-07-17 17:35 作者: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 来源: 16628次阅读

2024年4月,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对某电商平台店铺内违法销售水稻种子的举报。丰台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电商平台售卖自行繁育的散装水稻种子,同时请求电商平台公司以及公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协查固定证据。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0年12月在某电商平台销售自行生产的“米X”水稻种子,销售涉案种子2566袋,违法所得共计4.82万元。

2024年8月,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4.82万元并处罚款19.39万元。

典型案例解析

该案是打击网络售种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一是为网络平台销售取证难提供解决路径。丰台区农业农村局在对涉案公司进行实地检查固定现场证据的同时,也向电商平台公司以及公司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发送协助调查函,就涉案公司在电商平台上的注册情况、店铺经营数据、物流信息以及在售商品等数据情况开展协助调查,进一步查实货值金额。通过网络平台协查,固定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保证了处罚的公正性。二是落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平台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网络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的经营者有审查其是否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义务,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审查义务,制止无证经营种子违法行为。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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